社会道德与公共法律总是会存在着诸多的偏差同缺陷,可是这些偏差与缺陷却并不能成为使我们放弃这些规制人性、平衡社会的最基本的工具。毕竟,人类虽然是一种理性的动物,但是却也并非无时无刻都处于理性之中。当涉及到自身的利益,抑或是切身体会较为深刻的问题的时候,大多数人都会很容易地付诸主观判断,而将客观的事实忽视。
在许多时刻,卑鄙者并不自知其卑鄙,邪恶者亦不自知其邪恶。一般来说,卑鄙与邪恶者自身所感受到的第一种感情,往往是愤怒同焦躁,以及一种不存在正义的扭曲的正义感。这种正义感,只希望实现自身狭隘的一己私利,而不能理解他人内在的苦衷与社会整体的秩序。所以,有的时候,我们的问题也许并不在于一个人是否在主观上感到了正义,而应当在于一种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代表了自私。
法律,仅仅只约束个人的行为,并且尤其惩罚那些造成了恶劣结果的行为。但一项行为在许多时候,并不局限于单纯的一项行为,其背后又蕴藏着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与暧昧不明的主观判断。除非遇到一些相当极端的状况,否则,正如我在前文所说的那样,每一个人都可以认为自己是正义的。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每一个人都有每一个人的正义。
而法律,便是要从这种主观性的正义之中提取出一种真正客观的公道与正义。因此法律的正义、客观的正义,必然是要以宣布某些个人的、主观的正义为不正义作为最基本的前提的。因此,在某些卑鄙者与邪恶者的眼中,正义的法律或许又恰恰是一种不正义。
当然,这个世界并不是非黑即白的,更多的,往往是那存在于黑与白之间的灰色地带。因此,那种与法律同公义完全对立的邪恶与卑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其实是十分少见的。但是,这却也并不是说法律同个人的关系永远都可以相处融洽。
客观的正义,总是唯一而不可变更的。因此,也必然要以摧毁诸多主观的正义作为其先决条件。而每一种大的秩序,则都必需要强迫数不胜数的小的秩序放弃自身的部分利益,以达成更大的秩序的构建。
更进一步说,如果我们在享受法律同秩序带给我们的安定与和平的同时,便也应当接受它们给我们造成的不变。因为,正是对于自身自由的部分出让,才使得我们更大的自由权得到了保障。
正所谓“我们画出的圆圈总是不够圆,但没有人会因此取消圆圈。”法律与秩序,并非一件总是能够使人心旷神怡的事物,但是却又是我们维系社会安定与维护个人安全的必需。换言之,它是一种“必要的恶”,但是最终却达到了善的目的。
毕竟,一个社会存在的基础,便是各个群体之间的相互妥协、相互依靠。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每一个人都主张着各自正义的社会,会有长久存续的可能性。而法律,则借助恶的手段塑造出了一种共同的善。虽然,它多少会使人感到不快与不便,但却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与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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