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巴甫洛夫的狗具有更高的知名度,无论你是否研究心理学,都知道他做的这个条件反射实验。
然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实验,比如斯金纳的鸽子,很多人却没听说过。
二者都是关于条件反射的实验,给定的条件不同(一个机械确定,一个随机不定),揭示的规律也不一样。巴甫洛夫的狗与斯金纳的鸽子就像一组正反命题,让人们更全面地认识了动物包括人类面对刺激时有趣的心理和行为反应。
如果可以用巴甫洛夫的狗来比喻简单案件的司法方法,那么,目前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的司法方法用斯金纳的鸽子来比喻就再恰当不过了。
现在不少法律人,似乎只停留于前者,一旦当事人不按套路出牌,他们就像斯金纳的鸽子,没了方向。
用法律语言说,如果一个案件,人大常委会给出了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则,法律人可以顺利地熟练地办好该案;然而,一旦遇到变态的当事人、奇葩的案件、疑难复杂的情况,他们除了摇头晃脑便只能武断任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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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斯金纳的鸽子,是指哈佛大学心理学家斯金纳(B.F.Skinner)做过的一个实验。
这个实验与巴甫洛夫的机械重复不同,斯金纳采用随机地给鸽子投放食物的方式,观察鸽子的反应。
实验发现,不同的鸽子形成了不同的“迷信”。在随机投放食物的情况下,有的鸽子就地打转,有的鸽子会歪着头逆时针跳舞,有的会啄箱子等。它们形成了各自的行为模式,似乎它们坚信,食物的投放与自己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了得到食物,它们不断地重复自己的行为。
而事实上,食物的出现完全是测试者随机投放的,毫无规律可言,与鸽子们的古怪行为更是没有半毛钱关系。
被实验的动物,除了鸽子,还有老鼠,最后当然还有人。
无论哪种动物,结果都是一样的,即都存在任性解释因果关系的倾向,而且一旦形成还挺固执。
既然是迷信,就是不科学的认知,科学揭示的真相是确定的事实或规律,迷信的行为自然是不确定的,就会千奇百怪。实验表明,要消除这些各不相同的迷信,比建立它更加困难。
动物也好,人类也罢,都喜欢自由,但他们又都不是无所不能的,因而所谓的自由,不过是生物们对不由自主的必然规律的发现和利用。知道得越多,利用得越好,就越自由。反之,就越不自由。有些人,限于认知能力,无法揭示因果关系,只能任性武断,把自己的“迷信”当成真理,以假装自由。一旦运气好碰巧得到了想要的食物,他们就会强化自己的迷信,以为是宇宙真理。
如果迷信者只是普通人,一般也不会有什么恶果。但是,如果法律人迷信,则关系到对他人的生杀予夺,后果严重。
那么,如何正确认识疑难案件?怎样公正解决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每年我都会为两千多律师、法官、检察官做业务讲座,为几千名公务员和公司人员做普法讲座,这些最低学历本科最高学历博士研究生的学员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处理那些为数不多却令人困惑的疑难问题。
当正式法源不敷应用时,非正式法源,比如政策、习俗和法理,就会登堂入室发挥作用,然而,在公法和刑事法中,非正式法源的运用与法治原则是什么关系?这就涉及到政策与法律关系中的“李斯特鸿沟”问题。
当刚性的规则不敷应用时,依法理,弹性的原则便会发挥弥补规则缺陷的作用。这当然也涉及到法律人在司法诉讼中正确对待原则与规则关系的“布兰代斯要点”问题。
当刑法中的“枪支”、“假药”、“虚开发票”等概念解释,出现形式要件与实质危害相互背离的情况时,就势必涉及字面规定、行政解释与司法诉讼这种立法、行政和司法关系问题(“雪佛龙规则”问题)。
没人愿意自己像一只呆萌的狗,更不希望自己成为一只疯癫的鸽子,都想成为一个智慧的人。
而要成为智慧的人,仅有高学历高职称是不够的,因为学历职称只能证明你曾经接受过某种层次的学历教育、进行过某种层次的学术研究,学历和学术,不代表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要拥有这个能力,还需要形而下的实践技艺,只有实践,才能养成接地气的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
不能简单地将生活的脚生硬地塞进法律的鞋子,而遇到塞不进去的情形一味归责于立法的质量问题,尽管立法质量的确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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