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理学、生理学和社会学等理论是犯罪心理痕迹检验的理论依据
生理与心理因素是个体行为的内在原因,社会环境是犯罪心理产生的外在因素。运用生理学与心理学原理,可对犯罪者的生理状况、心理发展与其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罪犯个性特征的外显痕迹作出分析,而社会学原理则为我们提供了处于群体与社会环境中的罪犯心理的形成过程及留痕规律。
二、同一认定过程是犯罪心理痕迹检验的实质
前苏联的波塔波夫早在《犯罪对策学》一书中指出:以侦查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进行的同一认定,不仅能解决客体的是否同一问题,还能解决种类、数量、空间、时间、现象和心理活动等是否同一的问题。何家弘教授在他的《同一认定》一书中,也曾将同一认定分为鉴定型的与非鉴定型的两大类。
鉴定型同一认定,主要指“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的物证技术鉴定;非鉴定型同一认定指物证技术鉴定以外的各种同一认定。这种同一认定总要以具体人的观察、记忆、分析等个体认识活动为基础,而且,个人的有关经验与能力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显然,大多心理痕迹检验方法属于非鉴定型同一认定(美国的一些州法院将测谎结论归为鉴定结论)。
三、现有侦查学理论是犯罪心理痕迹检验的逻辑线索
我国的侦查学理论发展至今,已拥有刑事技术、侦查对策、侦查程序等较为丰富的内容。而犯罪心理痕迹检验几乎可以贯穿侦查活动的始终。对犯罪心理痕迹检验的研究完全应当而且可以以现有侦查理论为基本框架、以实际侦查工作的程序与方法为线索,建构起自己的理论体系,与物质痕迹检验一起成为侦查学的两大支柱。
四、科学性是对犯罪心理痕迹检验的基本要求
科学的特征主要是由科学方法表现出来的。方法的科学性则显现在其资料采集、情况分析、实施程序及结果呈现四大步骤的处理上。只有每一步骤都具有客观性、验证性和系统性,这种理论才有其科学特征。犯罪是罪犯在其对大脑的“犯罪心理”支配下所为的违反刑法应受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必然会有或将会有客观的危害过程与危害结果。罪犯的犯罪心理也必然会在该过程与结果中(亦即罪犯自身、犯罪现场或知情人记忆中)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体现出来或隐含在内。
犯罪心理痕迹检验的目的便是这种客观“痕迹”化了的主观的“心理”的科学分析、提取或再现。犯罪心理痕迹检验过程首先应是客观的,是对主观心理的客观反映;同时,其又具系统性和可验证性,其发现、提取、检验过程及结果是侦查活动系统的组成部分,与其它的侦查措施手段互补互证,形成整体效果,并通过侦查目的的实现与否检验“心理痕迹检验”结果的正误。
五、证据化是犯罪心理痕迹检验的目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条件之一,从而也应是犯罪心理痕迹检验的目的所在。心理痕迹检验的结果必须转化为合法的证据,才能真正起到诉讼作用。心理痕迹检验的证据化意味着:当对每个检验的结果(直接或间接的)进行审查与判断时,其首先应当是“确实”的。即,其一,其过程与结果客观。避免或滤掉了检验中收集、转化与呈现信息时的主观误差;其二,其结果与案情关联。
能够证明案件、犯罪者或其它证据的某个方面;其三,其来源与形式等合法。检验主体、方法、表现形式等均合乎法律要求,最终可具备七种证据之一所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同时,犯罪心理痕迹检验的结果还应以“充分”为目标。侦查终结前,对心理痕迹检验与物质心理痕迹检验的结果进行综合审视时,两类检验结果所形成的证据体系,应能够证明案件的每个阶段、案情的各个要素或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其证明方向应当一致,不存在矛盾,并形成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的唯一结论,足以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侦查实践呼唤着“犯罪心理痕迹检验”方法的完善,侦查理论已为“犯罪心理痕迹检验学”奠定了较为充分的概念、观点、方法、体系等各方面的理论基础。“犯罪心理痕迹检验学”必将以独立的侦查学科的面貌出现,并发挥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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