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讲堂:一起杀人奸尸案的浅析
作者:易读心理网 2019-09-07 09:20:09 心理健康

引:

延续性在性犯罪人的犯罪模式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极强,他们容易从过去的案件中习得犯罪经验,这种经验之中有着已经固化的犯罪思维,所外化出的行为也有着某些习惯性的特点。

他们同盗窃惯犯、抢劫惯犯等犯罪人最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他们具有隐藏自己的功能。

快天亮这会儿,天气真是冷极了,河都快结冰了。

负责这条河边清洁工作的张大婶刚清扫完河边过道上的垃圾,抄起大夹子开始夹那些绿化带里的空瓶子。

东方刚露了个白肚皮出来,惨白惨白的,一路光秃秃、毫无生机的小树好似一根根散发着金属光泽的铁杆子般,毫无动静。

“今天的瓶子捡不到呢。”

张大婶两眼发光的在绿化带里搜寻着瓶子的踪迹,却感觉有点奇怪,这条河道是一个通往某中学的近路,每天都会有些调皮孩子往绿化带里扔瓶子,今天却一个也没见到。

“难道是被人先捡了?”

张大婶胡思乱想着,一边还在拿着手电拨弄着树枝找瓶子。

她肯定不会想到,在她拨开一处转角处较为隐蔽的绿化带的一刹那,那具足以造成她往后很长时间心理阴影的半焦状态尸体赫然呈现在了她的眼前。

现场位于一条河畔道路边的绿化带里,位置比较隐蔽:

犯罪心理学讲堂:一起杀人奸尸案的浅析

现场概况图

这是一具被严重焚烧破坏过的女性尸体,现场的特别之处在于尸体下方的地面和尸体一样也被烧成了黑色,周边还有一些没有烧完的干树枝,这里很可能就是火起的地点。

这具尸体和其它很多焚烧过的尸体很不一样:

1·尸体头面部基本没有被焚烧过,皮肤还是红色

2·尸体躯干和四肢是黑色,表面基本炭化,双手蜷曲

如图:

犯罪心理学讲堂:一起杀人奸尸案的浅析

通过对现场进一步的调查,警方在距离现场不到200m的一个桥洞西侧找到了两只白色跑步鞋。

因为尸体面部毁坏不严重,警方很快就查清了死者身份:

死者名叫吴玉娟(化名),59岁,家住距现场不远的一个小区,退休生活比较闲适,有下午跑步的习惯,尸体被发现的前一天晚上她没有回家,已经处于失联状态。

调查到这里警方基本确定这不太可能是一起意外事件,很可能是一起他杀案件。

尸体毁坏严重,体表无法确定具体的死因,也没有办法认定死者是死后焚尸还是烧死,这些都需要解剖来进一步确定死因:

1·死者双眼睑结膜淤血,可见少量出血点。

2·死者颈部肌肉出血。

3·食管、气管腔都没有检出炭末,也没有水肿、充血、出血等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症状。

4·右肺没有检出碳氧血红蛋白

综合来看,死者的真正死因应该是扼颈所致的机械性窒息(1、2),被烧到焦黑的那些部位皮肤没有出现充血、水肿等生活反应,结合3、4来看应该是死后焚尸。

No.1

杀人焚尸这个行为有哪些深层次的意义呢?

第一种,也是最常见的:出于毁尸灭迹的动机,凶手在将受害人杀害后用焚尸作为一种消除证据的手段,不仅可以将受害者很多体表伤焚灭,还可以让警方难以确认死者身份。

凶手害怕死者身份被查明,因此这种情况多见于熟人作案。

第二种,火往往可以表现出一种极度的亢奋,焚烧尸体可以满足凶手一种以破坏欲、毁灭感为核心的变态心理需求。

第三种,将焚尸当作一种过度行为,体现出凶手的深层愤怒情绪,常见于以报复欲为主的变态心理,死者和凶手常互为熟人。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凶手并没有把这具尸体焚烧完全。

如果是愤怒、报复等变态心理支配的行为,那会是一种极致的、彻底的毁灭,不会留下这种局部焚尸的特征。

No.2

那如果是毁尸灭迹,为什么不把面部烧毁呢?

从焚烧的部位思考,凶手放任死者面部不烧毁,说明他很自信,这种自信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因为他和受害人没有关联,他不畏惧警方查出死者身份,觉得死者身份确认对他也没有威胁。

整具尸体焚烧最严重的部位是下肢、躯干,说明凶手觉得这些部位“非烧不可”,很可能是想要刻意毁灭这些地方可能留下的证据。

除此之外警方还注意到在尸体最先摆放的位置情况中有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点,那就是死者双脚下方的地面上那枚金属纽扣。

这枚纽扣起码可以说明一件事:

——如果死者是衣衫完好的状态下被烧死,那它就不会出现在那里。

它出现在死者脚下,意味着死者被烧之前裤子已经被扒到了双脚处。

下肢、躯干(胸腹)·····能留下什么样的、足以让这位自信的凶手恐惧的证据呢?

凶手会不会像其它性犯罪人一样,在死者胸部留下了咬痕?

不能得出结论。

凶手会不会在死者生殖器内留下了足以标记其身份的精液物证?

会。

既然你害怕这些地方,我们就仔细的从这些部位下手,最终警方成功在死者下体部分未碳化组织表面提取到了少量的精液物证,将案件定性为一起强奸杀人后焚尸案。

据死者亲人所述,死者外出跑步的路线不固定,很多时候就在小区里跑,有时候又会去隔壁公园跑,也就是说死者出现在河畔是一件随机性很强的事件,凶手挑选她作为受害人也是具有随机性的,这是一个随机作案的、自信的性犯罪者。

将受害人拖到绿化带里实施强奸、就地焚尸,这怎么想都是一件极为高风险的事情,一方面体现出了凶手的自信,另一方面体现出了凶手对周围的环境了如指掌:

——此处一般人很少,只有上学放学的时候人会多一些,就算有人也很少会注意到这个绿化带转角隐蔽处。

这种自信足以说明两点:

1·犯罪心理结构已经相当牢固,可以自如的做自己想做的事。

2·因为这类犯罪人再犯性强,所谓滴水穿石,这种严重程度的性犯罪行为一般不会是第一次作案,很可能是不断发展出来的,应该有过类似的犯罪经历。

因此,警方把调查方向分为两条线:

——凶手很可能有前科,利用精液物证进行排查。

——凶手很可能再犯,加大周边的巡查力度,防止出现下一个受害人。

警方花了两个周调查了类似案件的前科犯罪人群,却一无所获。

难道调查思路出错了,凶手没有做过类似案件?

就在警方陷入自我怀疑中的时候,一位41岁的女性给了警方关键的信息——她看到了警方贴出的案件安全告示,悄悄来到警察局报案,说自己前不久被一名男子尾随、后者想要把她拖进绿化带,但被她挣脱跑了。

据这名女子所言,这个犯罪人应该是个身高偏矮(165cm左右)的国字脸男子,年龄不大,应该是 “二十多岁的样子”。

根据这些信息警方在周边社区进行排查,最后将嫌疑人周立明(化名)抓获。

思路没有错,周立明的确做了很多类似的猥亵、隐性强奸案件,针对的很多都是中老年女性,她们很多碍于颜面没有报案,于是周立明就变得越来越自信、手段也变得越来越凶残。

当天凶手在河边散步,在现场附近的河畔小路上遇到吴玉娟,见四周无人,这个时间点也没有人会到这里来,于是起了歹念,尾随到转角处时将其拖入绿化带实施强奸。

因为吴玉娟不断的反抗呼救,周立明干脆将其掐死,然后脱掉被害人外衣垫在地上,脱下受害人裤子对其尸体实施了侵犯。

奸尸之后周立明逃离了现场,当天晚上害怕事情败露,于是凌晨时分捡来瓶子、干树枝、两瓶汽油实施了焚尸。

从动机分类学上来理解,周立明属于典型的掠夺型强奸犯罪人,他的核心需求是追求特定情景下/特定个体的性满足感,其行为多带有一种冲动的、掠夺性的特征,在一些特定形势、时机下产生出强烈的强奸意志,瞬间实施犯罪行为,即“性兴奋来自于特殊情景”。

除此之外,周立明还具有一定的恋尸定向,这是因为在他这种高冲动性的掠夺型强奸者在实施性犯罪的过程中性欲望表现得极端强烈,哪怕是受害人在控制过程中死去了,她的被害人身份也不会随着生命的消逝而退散,既“受害人之死不会妨碍原有的侵犯进程”,但要说他属于恋尸癖也不对,因为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最大区别就是奸尸的动力来源:

——恋尸癖者从奸尸获得最强程度的性满足,奸尸本就是他的根源性目的。

——高冲动型的强奸者的奸尸动力是性犯罪过程中的高冲动所驱使的,奸尸可以被视为一种不妨碍结果的补偿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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