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七百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自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明;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七百七十八条【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书。
第一千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百零八条【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完成离婚申请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百八十一条【军婚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但是,军人方面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1082条【男性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性在怀孕期间、出生后1年内或者怀孕结束后6个月内,男性不得提出离婚。 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复缘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婚姻登记。
第1084条【离婚后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离婚后,子女由父母直接抚养,也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孩子也有养育、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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