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爱情关系里面的男女,会不由自主的想为对方做点什么。但做的多少却因人而异。一方会衡量另一方为自己做的够不够,如果自觉不够,就会产生各种负面情绪,如果自觉足够,就会感觉爱情美满幸福。这就是爱情心理契约。
爱情心理契约是指处于恋爱或婚姻关系的单个个体,对伴侣许诺的义务或责任的一系列的感知或信念的集合,这些感知和信念针对的是伴侣以明确的或暗示性的等各种方式向个体许下的关于义务或责任的诺言,即在关系中个体感受到的你会怎么做。
爱情心理契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主观性。心理契约具有主观倾向性,其形成是一个主观知觉的过程,处于恋爱或婚姻的不同个体对心理契约的认同和违背存在差异。而且心理契约的形成也不是通过文字、书面的方式达成的,而是处在恋爱或婚姻关系下单个个体对伴侣双方义务和责任的隐含的理解。
二是动态性。任何契约都是一定环境、条件下的产物。当这种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契约也随之发生变化。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知识的更新和个体的成长,心理契约也将进行不断变更和修改。
三是互惠性。心理契约这一概念是在社会交换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双方均需要有一定的付出,也需要得到一定的收益。人们在内心中会以社会规范和价值观为基础进行相应的衡量和对比。如果一方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则必然会对相互关系造成消极的影响。恋爱或婚姻关系的双方,除了经济、生活上的一些交换,还包括一些更为含蓄的、非物质的和精神方面的交换,如对尊重的需求、提供的情感回馈等等。
Rousseau(1990,1994)在早期的心理契约研究中提出,心理契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交易型心理契约和关系型心理契约。交易型心理契约员工的责任界限分明,员工更为看重经济的和外在需求的满足;关系型心理契约员工的责任界限不分明,员工更看重社会情感上的满足。在两性关系中,如果心理契约是以经济利益为主,那么就是交易型心理契约;如果以情感交流为主,那么就是关系型心理契约。
当两性爱情心理契约形成后,一旦出现偏差,就可能会引起两性爱情心理契约的破坏。恋爱中的一方感觉到契约不公平,往往会单方面做出某些行为调整以促使契约的收支平衡,从而来保持自己的公平感。当不能调整时,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情绪体验,并对行为产生负面影响,他们可能会故意降低对对方该尽义务的行为频率,如故意冷战,故意忽视。
培养和发展亲密关系是青年期的重要发展任务,良好的恋爱关系可以提升青年人的自我价值感、归属感和亲密感,增进他们的幸福感,并为未来的婚姻关系打下良好的基础,是个体获得后期婚姻幸福的保证。了解心理契约对爱情的感受的影响,可以让年轻人更好地了解双方的感受差异,维持良好的恋爱关系。
参考文献:《两性爱情心理契约破坏—违背问卷编制及应用研究》,杨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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