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杀权利的探讨
昨天晚上,我在高中同学群里提到我想写一篇关于自杀评估的文章。
有一个同学告诉我,他身边一位朋友已经连续自杀了3次,如果我想和当事人谈,他可以帮忙联系。
得知这个消息,我充满期待又有些担心。能够和一名自杀未遂的当事人直接交流,了解她的想法与体验,对于我写出更有深度的文章,肯定大有帮助。
担心的是,因为我是抱着写文章的动机去的,即使我是一名咨询师,有相关的共情能力和理解当事人的职业素养,但能否取得她的知情同意,把她的故事写到文章中?
同时,为了获得更多细节,我的一些问题可能带着窥探性质,是为了我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她的需要。
这些问题能不能问出来,符不符合伦理道德,我心里其实没底。
在我犹豫的时候,我和同学关于“自尽是天赋人权”这个观点的讨论让这件事彻底黄了。
简单说,我同学赞成“自尽是天赋人权”,我表示了反对。
在某些国家,自尽是一种犯罪行为。
比如,印度刑法第309条,该法条规定,自杀未遂是一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行,因此可以被判处一年监禁并处罚金。
这条法律的立法精神来自印度宪法第21条,即“印度公民的生存权和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Protection of Life and Personal Liberty)。
换句话说就是,印度公民在宪法的保护下有生存的权力,这种权力任何人不能剥夺,即使是公民自己。
目前世界上有类似法律规定的除印度外还有四个国家: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新加坡。
同样,在一些伊斯兰教、天主教影响很大的国家,自杀率比较低的原因是因为这些宗教的教义反对自杀行为。
理由同样如此:生命权是天(神)赐的,任何人不能剥夺,包括自己。
我的观点很简单:我理解个人对于自己生命的选择,我甚至承认人有自杀的权利,比如安乐死。但这种权利是个人的一种选择,不是上天赋予。
我反对“自尽是天赋人权”的提法。这个提法既没有根据,也缺乏对生命的尊重。反而为自杀提供了理由,可能促使人冲动之下实施自杀行为。
天赋的是生命权,而不是自尽的权利。
这一点和同学产生分歧后,后续的接触自然进行不下去了,但我并不后悔。
咨询师和谈判专家工作在预防自杀的不同阶段
说到自杀干预,大众脑中(包括我)第一时间想起的是一个凄苦的人站在天台上,挣扎着在想跳不跳。
楼顶和楼下围了一大群人,有吓惨的亲人,看热闹的闲人,以及苦口婆心劝他不要跳,回来好好生活的谈判专家。
自从成为单位的心理骨干后,我经常被领导要求:如果单位出现这样的自杀危机,我要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危机干预。
我的乖乖,我尊敬的领导,您弄混了心理咨询师和谈判专家的角色定位啊。
心理咨询师干的什么活?那是在咨询室里,面对有自杀意向的来访者,对TA进行评估与建立支持,根据风险等级高低采取从设立安全计划到建议强制住院不同的措施,保证来访者的生命安全。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高级心理咨询师毕玉提到:面对自杀者出现在天台上的危机现场,咨询师没有任何办法,那属于警察的处理范畴。
我可爱的领导可能对谈判专家也有些误解。谈判专家不是随便从哪里抓来的心理咨询师啊,谈判专家首先是一个警察,是经过专门培训的特殊警察,是警察系统里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样才能保证在争分夺秒的危机时刻,能及时出现在现场,并且合法使用警方的信息和装备资源。
让我们看看警察系统的论文。赫凛冽,《轻生自杀干预谈判的表达方法与谈判误区》,《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秦立朋,高洁,《攀高自杀事件处置技术研究》,《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5越第3期
郝宏奎,《警方实施自杀干预的基本流程及要领》,《人民公安报》,2006.7.28
看到了吗?自杀现场的干预,那是警方的专业人才研究的领域啊。
而以“咨询师”和“自杀”作为关键词在CNKI网上进行搜索,得出的论文如下图。
前7篇文章中,只有1和6两篇文章是对自杀个案的直接探讨,而且都不是紧急现场,是在正常的咨询范畴里。
这一段话的意思,是想说明,心理咨询师对于自杀评估和干预的工作和谈判专家是不同的。咨询师注重于非危机时刻的情况处理,谈判专家注重于危机现场。
两者的工作同样重要,都是在挽救人的生命,只是工作在不同的阶段。
简单说,咨询师的支持和陪伴,减少了有自杀意向的来访者走上天台的几率。而当自杀者真的走到天台上,就该警方的谈判专家出马了。
这两者有时会有交叉。比如一个咨询师学习了部分危机现场的干预技能,而谈判专家,肯定也要学心理学。但毕竟工作的主要区域是不同的。
并且,咨询技能和出危机现场,都是需要大量培训和“实践”的技能,并不能简单替换。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一旦干预失败,当事人自杀成功,不管是咨询师还是谈判专家,都会体会到强烈的挫败感和内疚感,有时这样的感觉还会萦绕在心头很久。
相比之下,谈判专家面临的危险更大。
2008 年有报道,一女子河边寻短见,谈判人员与之谈判后, 见该女子似乎回心转意, 伸手去拉她,结果反被该女子拉下河去。
研究表明,人在坠落时的本能反应就是抓住别的物体。《欧美危机警务谈判》书中提到,截止到2005年,美国就有25位谈判专家被自杀者杀死。
一个好的咨询师不一定是好的谈判专家,同样,优秀的谈判专家在咨询技能方面可能一塌糊涂。
在当今这个分工细化的年代,我从一名心理学的硕士研究生,成长为一名仅仅对来访者进行咨询评估的评估师,都扎扎实实进行了半年时间的培训和实践,更不要说“咨询”和“危机现场”这两个差别巨大的领域。
那为什么一说到自杀干预,头脑中就出现的是跳楼现场那种气氛紧张的生死时刻?因为这种时候,特别具有轰动效应,又处在公开场合,很多人关注和拍摄,被媒体宣传的最多。
而在咨询室中,由咨询师进行的自杀评估和干预,由于保密设置的伦理道德要求,以及咨询本身就是咨询师和来访者的一对一面谈,没有围观者,被媒体报道很少。
两相结合,造成了普通大众以及部分新手咨询师对于自杀干预的了解,就停留在最后的出危机现场。
这篇文章,主要是从咨询师的角度,对于如何评估来访者及采取相匹配的干预方式,做一个探讨。
下一篇文章,将从警方谈判专家的角度,谈一谈如何在现场挽救当事人的生命。
咨询师的自我觉察是自杀评估的基础
上面的引言部分,主要谈到了我对自杀权利的理解,以及咨询评估和出危机现场的区别。
从一篇公众号的文章体量来看,很多作者写到这里已经要收尾了,而我还没有进入正题,这篇文章很显然过长了。
但我反思之后,仍然觉得上面的引言是值得的。这些常见的误解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本身就阻碍了我们对于自杀现象的认识,形成了对自杀者的污名化。
相对于咨询师在自杀评估技术上的提升,消除大众对于自杀现象的污名化,可能是一项更为紧迫的任务。
言归正传。作为一名咨询师,在自杀评估时应该保持什么样的原则?如何进行结构化的自杀评估?如何给予来访者支持?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干预措施?以下将一一讨论。
对于具有自杀意向的来访者,咨询师普遍有三个担心。
Q1:我可以直接与来访者讨论自杀吗?会不会讨论完反而会让他(为表述方便,这里的他指代所有性别的来访者)产生自杀的想法和行动?
A:自杀者期待能获得他人的理解和支持,自杀行为本身可以理解成一种求救信号,与自杀者讨论自杀想法和行为可以让他们获得释放,感到被理解,降低自杀风险,并可以准确评估自杀者的风险等级。
Q2:自杀行为是不好的,要赶紧劝阻对方。
A:赶紧要做的是给予支持和理解,而不是劝阻。劝阻背后潜藏着责备,隐含的意思是一种指责:你怎么可以这样?你的自杀是错误的,会伤害很多人。
对于脆弱的来访者,这样的劝阻会导致咨询关系无法建立。很可能来访者在咨询室会表现的非常配合,频频点头表示自己认识到自杀的行为是错误的,回去一定改,但出去后就再也不会踏进咨询室。
Q3:来访者的自杀意愿非常强烈,非常担心他回去做傻事。
A:大多数的自杀者并不是抱着必死的决心,自杀是他们消减内心痛苦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自杀对于他们具有一定的功能。通过自杀,他们想让自己感到平静,获得充实感。但更主要的,他们透过自杀未遂这样的行为,在向外界发出呼唤:我需要协助,请陪我度过难关。
在理清了以上疑问后,我们再来看如何做自杀评估。
面对有自杀意向的来访者,没有相关处理经验的咨询师很容易进入应激状态。
常常把自己搞得比来访者还紧张,只要来访者稍微提到一点自杀意向,就恨不得马上把他转介到精神科医院,强制住院,绑在床上动弹不得才安心。
即使勉强放来访者回去,咨询师自己也常常心神不宁,一直担心来访者是不是会做傻事,这会不会是自己最后一次见到来访者。
咨询师处在如此强烈的情绪体验中,是没有办法做好评估的。
所以做自杀评估的第一步,咨询师必须保持良好的自我觉察。
关于自我觉察的训练,其实是一个伴随终生的过程,也是一个很大的话题。
这篇文章中,我们聚焦于自杀评估中的自我觉察。有一项具体的技术可以帮助咨询师,这项技术的名字叫做“get in get out”。
第一步,把所有情绪请出去,不带任何情绪的来对待来访者(get out)。
要点:在想象中绝情。即使来访者死在你面前,也觉得与自己毫不相关。在这样的情境下,对来访者进行评估,得到结果1。
第二步,把所有情绪请进来,接受自己的恐惧害怕内疚等感受之后,对来访者进行评估,得到结果2。
把两种结果进行反复对比,随着咨询案例的累积,能逐渐看清情绪对自己的影响,并做出尽可能基于来访者实际而不是自己情绪的准确评估。
结构化的自杀评估会谈
当我们具有准确评估的能力后,可以进行结构化的自杀评估会谈。
结构化会谈最大的好处是为咨询师的评估设定好方向和框架,可以帮助咨询师在巨大的应激压力下客观的观察来访者的状态,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
在我参加的美国认知治疗协会ACT来华举办的工作坊中,主讲Dr.Scott Waltman 重点强调了表格的作用。
CBT作为一种结构化特点非常明显的的咨询方式,咨询师和来访者在有限的咨询时间里,需要共同或者单独完成多张自我监测和报告表格。
在自杀评估会谈中也需要一张这样的表格,作为收集信息的骨架。
咨询师应在充分共情和支持的基础上,从来访者身上收集到足够的信息,完成这张表格。
目前,我没有在文献里看到有这样的表格。关于“自杀意向”的量表倒是很多,比如“贝克自杀意向量表”,但这样的量表大部分是自测类型,关注的点也仅仅集中在意向上,不够全面,无法在咨询中起到会谈骨架的作用。
为此,我主要参考台湾赖念华主编《校园自我伤害防治手册》的部分内容,以及美国加州大学毕玉高级咨询师关于自杀的观点,编写了以下“结构化会谈自杀风险评估表”,供咨询师在自杀评估中使用。
请尊重作者原创成果,使用表格应注明来源于星辰西米露
表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危险项目的评估,采用正向计分;第二部分是对保护性因素的评估,采用负向计分。最后把两部分分数加起来,得到该来访者的最终分数。
分数越大,来访者自杀的可能性越大。
其中,0-12分为低危险度,13-24为中危险度,25-36为高危险度。
当来访者处于中低危险度时,可以通过咨询,建立安全计划。若来访者处于高危险度,已不适宜单纯的心理咨询,应打破保密原则,通知他的紧急联系人,建议住院治疗。
需要注意的是,表格中的部分内容主观判断性仍然较大,比如第17条“较强烈的求生欲望”和“非常强烈的求生欲望”,对于来访者同样的表现,不同的咨询师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断。
除了累积案例,与督导进行探讨,加深对个案的理解之外,咨询师应该相信自己的直觉。
毕竟,表格是死的,人是活的,表格只是提供一个参考,最终做出决定的,还是综合现场所有因素后的咨询师。
同时,收集信息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给予来访者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对于人际关系困难的来访者,咨询师的共情和接纳,本身就是一种保护性因素。
示范提问
在实际的自杀评估会谈中,有可能遇到很多困难,需要一些提问的技巧。这一部分,我将提供一些示范性的提问,供各位咨询师参考。
Q1、如何开场?
C(onsultant)1:很多人承担了你目前遇到的痛苦,会有活不下去的想法,你呢?
C2:听到你这段时间承受了这么多痛苦,我在想你是否会想到自杀?
图片
Q2、来访者沉默,问题可能出在咨询师的正常化和透明化没做好。
C1:你经历了这么多痛苦,真的会非常累,有时会有一种活不动了的感觉。(正常化)
C2: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自杀想法是你在经历这些不正常后的正常想法。(正常化)
C3:刚才我们提到过,保密原则会有例外。即使我打破保密原则,也不是为了让你感到难堪,或者强制住院,而是当自杀念头在你脑中挥之不去时,我想陪你一起找到其他的方法。(透明化)
Q3:寻求保护性因素
C1:如果你活下来,你希望生活中经历什么?
C2:在你上一次自杀时,什么阻止了你?
Q4:探求自杀细节
C1:在这样的想法里面,你会用什么方法来结束你的生命呢?
C2:你说到跳楼,你有没有想过用什么方法跳楼呢?有没有想过怎么去到楼顶呢?
C3:我听到你说你不会这么做,那你有没有做一些小的尝试,比如到网上收集资料?阅读别人自杀的历史?有没有在楼顶徘徊?
Q4部分建议依据表格,结合谈话实际,用自己的风格来询问。
制定安全计划
当我们收集到了足够信息,确认来访者处于中低风险度,不到建议马上住院的程度,我们应该与其一起制定安全计划。
这是确保来访者在离开咨询室后独自生活的一段时间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
人在情绪激烈的时候最容易自杀,而激烈情绪又难以持久,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
只要挺过这24小时,就可以成功化解一次潜在的自杀尝试。有很多自杀者被抢救回来后会后悔,也是出于这个原因。
安全计划的制定分为提供帮助信息、建立安全环境、演练痛苦忍受技巧、约定下一次见面时间。
Q0:介绍安全计划
C1、今天我们谈了一个小时,但你离开后仍可能出现自杀念头,因为这很容易反复。我们可不可以一起制定一个安全计划,帮助你度过最困难的时候?
Q1、提供帮助信息
C1:在你感到痛苦的时候,你可以向这个机构求助,电话是。。。
Q2、建立安全环境
C1:可不可以尽量不去楼房/避开危险的楼房?
C2:可不可以委托别人保管你的刀片?
Q3、痛苦忍受技巧
C1:下一次你想割腕时,可以用红色的笔在自己想要割破的地方划一道线,然后用黑色的笔画上缝针的纹路。
C2:把你讨厌的人画在气球上,然后打破它。
C3:使劲往墙上砸枕头。
Q4、约定见面时间
C1、下一次我们什么时候可以见面?
C2、答应我,如果你想到自杀,请到咨询室来,由我陪同你,一起去找到除了自杀以外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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